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黃秀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35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黃秀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