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源堤科技有限公司、彭美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 源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因100 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7,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莊智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