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出資額存在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許鄭玉嬌
- 原告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出資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鵬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