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宋效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9號上 訴 人 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宋效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笑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洪佳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