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福興分別於: 1.民國94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0,000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 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債 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2.民國93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月付金金額自第一期至倒數第二期,依借款額度之2%計算,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及相關 費用,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 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33,493元,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福興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0000│ │9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福興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33493│ │2月14日起 │ │點二十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福興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3493│ │3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