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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宏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435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被 告 林宏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宏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宏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3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繕本送達對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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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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