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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陳怡安
  • 法定代理人
    潘莉玲

  • 原告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木財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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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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