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龍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8,647元未給付,其中64,045元為消費款;3,936元為利息;66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76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4045元陳龍文自民國109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