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劉憶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劉憶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