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吳明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99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 告 吳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36 條之9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小額事件,且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將戶籍遷往「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存卷為憑,兼之卷內亦無被告迄仍住、居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