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張秀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被 告 張秀琴 李謀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定。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張秀琴、李謀富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3年9月15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起訴第2項聲明為被告李謀富應將系爭土地 於93年9月15日向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以93年瑞登字第02974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擔保物之 價額與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相較後而定,又第1項與第2項聲明間應為互相競合之關係,是依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計算之。 二、經核,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為系爭土地抵押權存 否之法律關係,依前揭規定,因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式: 詳如附表上列土地價額合計欄所示)高於其所擔保之債權額 ,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即100萬元為準 ;其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李謀富應將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 記予以塗銷,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有之客觀上利益為100萬 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第1項聲明及第2項聲明中,應擇其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然此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0萬元。 三、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520元,尚應 補繳6,38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6,3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2,289.00 9分之1 土地價額:150,057元【計算式:2,289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150,05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2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39.00 9分之1 土地價額:2.557元【計算式:39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2,557元】 3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3,075.00 9分之1 土地價額:201.583元【計算式:3,075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201,583元】 4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26.00 9分之1 土地價額:8,260元【計算式:126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8,260元】 5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387.00 9分之1 土地價額:90,926元【計算式:1,387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90,926元】 6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275.00 9分之1 土地價額:83,583元【計算式:1,275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83,583元】 7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55.00 9分之1 土地價額:10,161元【計算式:155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10,161元】 8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926.00 9分之1 土地價額:60,704元【計算式:926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60,704元】 9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280.00 9分之1 土地價額:83,911元【計算式:1,280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83,911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979.00 9分之1 土地價額:129,734元【計算式:1,979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129,734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4,568.00 9分之1 土地價額:299,458元【計算式:4,568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299,458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68.00 9分之1 土地價額:4,458元【計算式:68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4,458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5,582.00 9分之1 土地價額:365,931元【計算式:5,582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365,931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3,894.00 9分之1 土地價額:255,273元【計算式:3,894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255,273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4,015.00 9分之1 土地價額:263,206元【計算式:4,015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263,206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043.00 9分之1 土地價額:162,244元【計算式:1,043平方公尺×1,400元(公告土地現值)×1/9=162,244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306.00 9分之1 土地價額:20.060元【計算式:306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20,060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89.00 9分之1 土地價額:12,390元【計算式:189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12,390元】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 石笋尖小段 0000-0000 116.00 9分之1 土地價額:7,604元【計算式:116平方公尺×590元(公告土地現值)×1/9=7,604元】 上列土地價額合計:2,21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