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羅惠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羅惠珍 闕賀平 闕安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1年度司 促字第243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闕裕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993元暨其利息;因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