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秩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城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被移送人 葉昱祺 蔡昱軒 蔡昱晨 林聖承 楊至睿 楊承皓 黃建威 蔡志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 2月15日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葉昱祺、蔡昱軒、蔡昱晨、林聖承、楊至睿、楊承皓、黃建威、蔡志揚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4年1月20日上午4時5分許。 ㈡地點:金門縣金寧鄉○○村○○路0段000號海利酒店 門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8人在上址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葉昱祺、蔡昱軒、蔡昱晨、林聖承、楊至睿、楊承皓、黃建威、蔡志揚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劉益成、陳伯諄於警訊時之證言。 ㈢海利酒店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光碟翻拍案發現場照片10幀 。 三、核被移送人葉昱祺8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規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