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8號原 告 邱懷澤即立昌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代 表 人 許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嘉義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本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覆議判斷書之救濟教示應屬誤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