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崇彬工程有限公司、高文彬、吳國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崇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彬 被 告 吳國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