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3號債 權 人 傅雯敏即奈奈服飾店 債 務 人 鄭文碩即索貝利服飾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碩即索貝利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三、債務人鄭文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索貝利服飾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