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27號聲 請 人 邱陳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2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44 │股票 │1 │10 │ │ │01│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