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限公司、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王炳梁律師 被 告 陳韻如 被 告 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姜世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