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 債 權 人 利樂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AMAL MULTANI 代 理 人 馮基源律師 債 務 人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裕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