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318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 告 徐銘孝(原名徐宗昱) 徐熒霙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徐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分之4 ,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224,400 元》及其上同段232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現值為186,00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核定為602,600 元《計算式:(2,224,400 元+186,000 元)×原告持分比例1/4 =60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6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6,170 元,尚應繳納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