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黃竹、建興鐵工廠有限公司、鄧朝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建興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朝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2年2月17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2年3月17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