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7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孫鶴豪、蘇琬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7185號 債 權 人 孫鶴豪 債 務 人 蘇琬茹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茂榮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力燕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蘇琬茹於第三人大竹美髮店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查該第三人係設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