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5897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建力群企業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三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