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14號原 告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蔡東賢律師 被 告 PANSCO S.A.(巴拿馬共和國潘斯克公司) 法定代理人 SONG-HAK . JUNG-SOON. SUNG-KYUN. 被 告 KOREA OCE. 法定代理人 金成學 被 告 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查本件因漏未調查原證三所示REPORT OF SURVEY備註(REMARKS )部分證據,併請兩造就巴拿馬共和國西元2008年8 月6 日第55號關於海商之法律第1 編第1 、2 章第1 至27條,第4 編第1 、2 、6 章第239 至246 條、第272 至279 條,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