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686號原 告 黃小齡 被 告 堉舜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4年7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4 年9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對於原告104年7月3日民事補正(一)狀所載訴之聲明,提 出答辯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