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83號聲 請 人 孫敬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暘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收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