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0號原 告 曾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樺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