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01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謙浩 訴 訟 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多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涂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多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多銘科技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邀被告涂祐銘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5 月26日起至110 年5 月25日止,借款利息按利率引用指標加年息0.155%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第1 年按月付息,第2 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願改按逾期當時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遲延利息(現為5.22% )。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多銘科技公司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499,849 元及自110 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2%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還。而涂祐銘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多銘科技公司就系爭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借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33頁),經本院核對無誤,應堪認為真實。涂祐銘既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自應與多銘科技公司負同一清償責任,原告自得對被告全體同時請求全部給付。從而,原告依借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