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鄒佳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鄒佳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3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39,68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 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