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張鴻義、鍾招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張鴻義 被 告 鍾招棋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