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邱仕霖即家樂福不動產 訴訟代理人 徐秋英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張漢祥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