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109 年5 月22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6 年5 月22日就任為華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備查在案、107 年度司字第1 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107 年5 月22日。惟因華源公司與頭份市公所之訴訟(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3 號)尚未終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且因華源公司於該案中遭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俟該案判決後,恐因其中一造提起上訴而被列為視同上訴人或視同被上訴人而一併繫屬上級審法院,故聲請准予展期2 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本院審酌上開事由,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7 年5 月23日起再展延2 年至109 年5 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