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翁梅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翁梅英 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明請求被告返還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權狀正本,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