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棟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棟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18日 止。 事 實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許清算人就任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10日。然因公司仍有部分債權債務、稅捐申報等相關事宜,致未能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故聲請准予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