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小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鹿谷鄉初鄉段608-1、649-1、649-2地號土地 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如土地業經重測則應提出重測後之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㈡請提出對抵押債務人許小玲、許來發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且所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內容應有足以釋明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記載)。 ㈢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達到債務人許來發之證據(如:債務人許來發就債權讓與通知信函之收件回執…等)。 ㈣請提出聲請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為權利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㈤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上之註記,其抵押物中原南投縣鹿谷鄉初鄉段649-1、649-2地號(重測後應為鹿谷鄉新初鄉段388、387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4年度司 執字第17919號強制執行程序拍定,依法聲請人之抵押權應 一併經塗銷在案,惟本件聲請人就該二筆土地仍聲請重複拍賣,顯於法不合。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本件聲請裁定拍賣之標的。 ㈥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