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5號原 告 宋範強 被 告 杜品賢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