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拉烏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蒲麗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109 年度緩字第1231號、123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3N隱形眼鏡還原儀4.0」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被告拉烏科技有限公司、蒲麗珍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期滿。扣案「3N隱形眼鏡還原儀4.0 」1 個,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定。再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拉烏科技有限公司、蒲麗珍違反藥事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461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10 年6 月4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3N隱形眼鏡還原儀4.0 」1 個,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蒲麗珍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參見新北地檢署109 年度他字第1291號卷第63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9 年1 月31日新北衛食字第1090130246號函附資料1 份附卷可查(參見同上卷第3 至52頁),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