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0號上 訴 人 均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翰 被 上 訴人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7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