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3號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被 告 鈞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總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2 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