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89號原 告 呂建鋒 被 告 綠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清 被 告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汝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879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在4大報頭版,以半版版面刊登道歉聲明7日。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4大報頭版半版版面刊登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①訴之聲明第1項裁判費2萬2879元、②查報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