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1號聲 請 人 姜玉軒即甲儀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500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富民營造股│彰化商業銀│106年6月25日│103,548元 │ 09442989 │ │ │ │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