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948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債 務 人 興囿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任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肆萬零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九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