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 林守智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吳宜遙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 ×43×10=2,15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4 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最近3 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除有來自「吉霖車業行」之營利所得外,民國104 年度另有來自「龍樓企業有限公司」、「國智有限公司」,105 年度另有來自「得山車業有限公司」、「龍樓企業有限公司」、「力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請聲請人補正說明上開薪資所得情形,並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四、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於新展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每月薪資約21,009元;另於薑母鴨店兼職,每月薪資約7,500 元。請聲請人補正提出最近3 個月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 年2 月5 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置調解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租金14,000元、膳食費6,000 元、手機費3,000 元、油錢3,000 元、雜費2,000 元、醫療費5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最近3 個月(期)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請聲請人補正說明下列事項: ㈠手機費部分:請說明聲請人已有高額債務,每月仍有高額通訊費之必要性及原因。 ㈡油錢部分: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住處至上班地點之里程數。 ㈢生活用品費部分:請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㈣醫療費部分:請說明每月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性及其原因。七、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2 月5 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陳報有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案號: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97585 號、第132382號執行命令),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並釋明何時開始扣薪?每月扣薪金額為何?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 十、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二、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