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7號原 告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