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原 告 大宇建築師事務所即黃有良建築師 共 同 代 收 人 邱愛慈 被 告 新北市○○○鄉○○○ 代 理 人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9 萬9,76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萬3,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