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 請 人 何文(原名:何鄭蘋) 非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9 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9 ×10=4,59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是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倘若是,請重新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確定判決書等執行名義)。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107 年6 月23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政府機關函文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6 月23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如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另仍需補正如下(請就「聲請前2 年內」及「目前」之情況,分別補正說明): ㈠房租部分:請提出107 年6 月間迄今所有完整載有出租人及承租人即聲請人簽章之租賃契約書。倘若戶籍址與租賃址不一致,請詳細說明原因。 ㈡日用品費3,000 元、個人保險3,192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費用明細,各物品消費頻率,併提出107 年6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㈢水電瓦斯費600 元、交通費200 元、勞保費用667 元、健保費用426 元:請提出107 年6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健保就診紀錄明細表等,並不以此為限)。 ㈣個人家用電話費及手機費2,000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電話費明細(如月租費、通話費、有無小額付款,如有則係何種費用),勿僅以執行業務等語概括籠統,併提出107 年6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又聲請人名下有幾個門號,如為兩個門號以上,請釋明其原因及必要性。另本件是否有變更手機電信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亦或是有解約之可能?若是,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通信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八、請提出聲請人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土地「第一類」土登記謄本(僅需聲請人所有權部分)、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號7 樓之19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聲請人之信用報告。 九、請補正說明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 號7 樓之19房屋,目前市場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不得逕以稅籍資料為依據)。並說明上開房屋及土地現為何人使用?與聲請人為何種關係?是否有支付使用價金?倘無支付使用價金,則原因為何?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其財產價值為多少?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6 月2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將所有銀行存款帳戶名稱,於書狀中一併向本院陳明。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將所有證券帳戶名稱,於書狀中一併向本院陳明。 十三、請依上開第11、12點回函資料,逕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6 月23日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完整存摺交易紀錄明細。另倘若係提出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或未依本裁定說明為補正,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請依上開第15點回函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 │ 01 │ │ │ │ │ │ │ ├──┼───┼────┼────┼────┼──────┼──────┤ │ 02 │ │ │ │ │ │ │ ├──┼───┼────┼────┼────┼──────┼──────┤ │ 03 │ │ │ │ │ │ │ └──┴───┴────┴────┴────┴──────┴──────┘ 十七、倘若依上開第15點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另倘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十八、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9 年6 月22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6 月23日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並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二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 年」及「目前」每月平均「應領」薪資數額為何(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或強制執行等)。並提出聲請前2 年之應領薪資證明文件,及最近3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雇主)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另「聲請前」2 年及「目前」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二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