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蕭翊彤(原名:何文、何鄭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翊彤(原名:何文、何鄭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繼續任職於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現工作收入為何? 二、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 ,嗣前置調解不成立後,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110年度消債抗 字第12號裁定自110年8月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2號進行更生程序。而於本件更生程序進行時,聲請人未配合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簽結改分清算事件,請說明未配合提出更生方案之原因?若進行清算程序,是否仍會故不配合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