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九號 原 告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 告 馭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兩造如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約定自應予以尊重,玆原告向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