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徐偵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619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陳苾暐 被 告 徐偵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 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南向46.9公里處(即桃園區境內),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復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交通事故調查表記載可參,均非本院轄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