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六九號 原 告 甲○○○智慧產權事務所即林祈松 被 告 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義 右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雖設在台北縣樹林市,惟兩造所定委任合約書第八條約定,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